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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環發〔2018〕77號
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項目環境
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目錄》的通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環保局,各地、州、市環保局,霍爾果斯、喀什經濟開發區環保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加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力度,明確審批權責,提高審批效率,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82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原環境保護部令第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我廳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目錄》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目錄》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已發布的與本《目錄》不一致的其他相關文件內容同時廢止。在本《目錄》印發之前,按照原審批權限各級環保部門已受理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可繼續完成審批工作。
2018年6月4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文件分級審批目錄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加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力度,明確審批權責,提高審批效率,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82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原環境保護部令第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目錄。
第二條 本目錄適用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不含兵團)除生態環境部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以外的,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和輕度影響的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建設項目(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第三條 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不論投資主體、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和投資規模,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均應按照本目錄確定的審批權限審批。
有關軍事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執行。
第四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分級審批權限,原則上按照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性質、程度、范圍和環境風險的大小確定。
第五條 霍爾果斯、喀什經濟開發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權限仍按照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關于明確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權限的通知》(新環發〔2016〕380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自治區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到位之前,按照有關規定原由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仍由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本目錄中下放各地州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權限不得下放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自治區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到位后,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權限一律上收地州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七條 建設項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的不良環境影響,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 跨行業、復合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權限按其中單項等級最高的確定。
第九條 對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具體備案辦法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原環境保護部令第41號)和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關于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的公告》(2017年第20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目錄所稱環境敏感區,是指依法設立的各級各類保護區域和對建設項目產生的環境影響特別敏感的區域,主要包括下列區域:
(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二)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重要濕地、天然林、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天然漁場、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
(三)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要功能的區域,以及文物保護單位。
第十一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技術評估、建設單位落實環境保護責任以及環評單位從業等各環節的事中事后監管工作機制,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第十二條 以烏魯木齊、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區域,奎屯、獨山子、烏蘇區域為重點,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嚴格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準入負面清單”約束,完善項目環評審批與規劃環評、現有項目環境管理、區域環境質量聯動機制,推進環境質量改善。
第十三條 本目錄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權限和分級審批目錄,將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政策調整、變化情況,由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適時調整,并在其門戶網站予以公示。
第十四條 本目錄由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目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與本目錄不一致的其他相關文件內容同時廢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辦公室 2018年6月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