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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環境保護局
關于進一步下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文件行政審批權限的通知
蘭環發〔2018〕134號
各區(縣)環保局、高新區環保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改革、簡政放權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部令第44號)和《甘肅省環境保護廳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2015年本)》,為有效提高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效率,更好服務于蘭州市經濟發展,經研究決定將部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權限下放至區(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國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的項目,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以下簡稱“環評文件”)審批手續。
二、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部令第44號)應該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以下類型建設項目,不分投資主體與投資規模由區(縣)環保局和高新區環保局負責審批:畜牧業;農副食品加工業;水利;農業、林業、漁業;社會事業與服務業;房地產;衛生;等級公路;城市道路;長途客運站;城鎮管網、管廊建設;倉儲(不含油庫、氣庫、煤炭儲存)。以上建設項目涉及燃煤鍋爐仍由市級環保部門審批。
三、其他建設項目的環評文件審批權限仍按照《蘭州市環境保護局關于下放部分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權限強化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通知》(蘭環發﹝2014﹞732號)和《蘭州市環境保護局關于蘭州高新區環保局開展建設項目環評審批相關事宜的函》(蘭環發﹝2016﹞44號)規定執行。
四、各區(縣)環保局和高新區環保局應在職權范圍內做好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審批工作,不得審批由國家、省級廳和市級負責審批的環評文件,市級書面授權的除外。跨區、縣行政區域建設項目和行政區域之間對環境影響有爭議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法律和法規關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五、為進一步落實我市大氣污染防治方案,區(縣)環保局及高新區環保局環評審批中要明確落實《蘭州市揚塵污染管控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嚴格施工期的揚塵管控工作、落實施工期污染防治環保投資。集中供熱覆蓋到的區域,不得批準建設除電暖外的其他供暖設施;集中供熱沒有覆蓋到的區域,嚴格執行“氣十條”和省市有關燃煤鍋爐相關政策;四城區范圍內,集中供暖覆蓋不到的范圍,審批天然氣鍋爐需加裝低氮燃燒器,謹慎審批壁掛爐供暖,如確需安裝壁掛爐,審批前應向市局備案并同意。
六、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保證質量、提高效率的原則。市環保局將加強全市環評審批工作的宏觀管理,不斷強化環評審批的檢查考核工作,進一步規范環評審批行為和環評市場,優化經濟社會發展,保障全市環境安全。
七、區(縣)環保局及高新區環保局要嚴格落實環評法律法規及國家省市建設項目環評管理有關要求,認真做好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落實與銜接工作,加大審批后的環境監管,把事前行政審批與事后嚴格監管有機統一起來,健全完善制度,明確審批責任,嚴格依法依規審批。嚴禁拆解審批及降低環評等級審批項目。對審批后的項目在5個工作日內向市局報備環評文件及批復,確保規范運行,切實為基層、企業和群眾提供透明、便捷、高效的服務。
蘭州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3月29日